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航运中心建设是落实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支点。根据2019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发布数据,中国班轮运输连通性指数(LSCI)从2006年至2019年增长了51%。2018年,全国共完成货物吞吐量143.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2.5亿标准箱。在全球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十大港口中,我国均占有七席。
与航运业快速发展的态势相比,我国航运险发展与航运中心建设需求仍不相适应,为航运业承包的功能未充分发挥。2018年以来,我国航运险市场出现了因保险费率低导致业绩亏损问题,承保能力明显不足。
笔者分析,制约我国航运险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航运保险法律体系和制度仍待完善。除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外,实体法方面只有海商法、保险法可供依据,但执行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2000年7月,我国实施有关航运保险程序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诉讼程序等提出了基本定义,但存在司法解释不明确等问题。在保险监管方面,保险条款仍然需要与国际规则对接,条款审批效率、理赔系统化仍然需要优化。
另一方面是定价机制受制于承保能力。航运保险专业技术含量高、出险理赔位置广阔、不确定性风险较高,要求保险公司在世界范围拥有较广泛的检验和理赔服务网络。而我国航运保险保障范围相对狭窄,难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在缺少相对优势的情况下,保险费率长期低于国际水平,导致国内船舶保险业务在国际上寻求再保险难度较大。保险服务方面,经营海上保险的市场主体较少,国际网络也较少,保险公估发展缓慢、再保险能力不足也制约了承保能力。近年来,亚洲航运业发展迅速,资金、技术、信息等国际航运资源正向中国进一步集聚,为我国航运保险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我国要加快航运中心建设,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变,亟需大力推动航运险发展。
一是逐步提升国际业务话语权和定价权。深入研究国际契约法,完善国际航运中心法律体系和监管规则。法制环境方面,修订我国海上保险条款,探索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促进我国保险条款现代化。监管环境方面,相关保险条款应当逐步与国际趋同,简化担保、理赔等流程。
二是完善市场体系,多维度促进航运保险发展。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在发展过程中依托于其同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和高度发达的市场体系。其中,航运保险作为连接航运业和金融业的纽带,发展潜力巨大,我国推动航运险发展,应以航运业为平台,促进航运产业、政府投融资、金融产业等协同发展,以达到航运资金融通、航运资源整合、航运价值放大的效果。
三是健全产品和服务体系,提升定价水平。中国航运保险全球定价能力依赖于中国航运市场的发展水平。中国航运险承保机构应凭借多元化产品,在优化市场结构的同时为市场提供更多定价参考。推进险种创新,除传统的船壳险、货运险、承运人责任险、滞留险等品种外,提供按需定制保险产品,使船东和货主获得全面保障;为投保人提供差别化服务,根据被保船舶和货物情况制定个性化风险管控方案,以理赔服务增强价格弹性,从成本和风险两端高效定价。
四是构建多层次发展体系,多渠道分担和防范风险。国际航运保险中心服务主体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通过航运再保险和保赔保险可以分散承保风险。因此,应大力发展航运再保险市场,扩大再保险业务规模,吸引外资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加快培育再保险经纪人,探索发展离岸再保险业务。注重航运保险中介服务体系搭建,完善由经纪人、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构成的航运保险中介市场,明确航运保险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界定,提高开办航运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和追偿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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