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腾冲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查处两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案件,对涉事的两家物流企业分别处于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唐某某、吴某某先到腾冲市腾越镇某物流服务部将装有违禁物品的物流件从腾冲市发往广西,工作人员陈某在揽件时未对所收寄的物品进行开包验视,未将物品过X光机安检,未对寄件人身份信息进行实名制登记,即收寄物品;随后唐某某与吴某某又到保山市某物流腾冲营业部将装有违禁物品的物流件从腾冲市寄往广西,工作人员黄某揽件时未对所寄物品进行开包验视,未对物品过X光机安检,未对寄件人身份信息进行实名制登记,即收寄物品。4月28日,腾冲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工作中将唐某某与吴某某所寄物品及时查获,将获取到的相关线索、材料及证据移交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
目前,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两家物流企业分别处于10万元的罚款,对两家企业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于5千元的罚款,对两家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于2千元的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