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海南省产业结构,加快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近日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出台《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三大类物流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可在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股权投资等三种扶持方式中择一申请。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一是省级物流园区的建设项目,扶持在园区内投资建设的道路、水电、通信、公共信息服务等基础设施类项目;在园区内投资建设的保税物流、冷链物流、电商仓储、商贸物流、城乡配送、快递集散、多式联运等现代物流业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或系统升级、信息化项目等。二是年度纳税额和营业收入增长率综合评价全省排名前列的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保税物流、冷链物流、电商仓储、商贸物流、城乡配送、快递集散、多式联运等现代物流业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或系统升级、信息化项目等。三是省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同意扶持的其他项目。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有三种,一是贷款贴息。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贴息率不得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项目单位获得的财政贴息资金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二是奖励补助。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或系统升级、信息化项目,且项目经验收后正常投入运行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 单个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是股权投资。申请股权投资的项目,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执行。企业申报项目符合扶持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扶持方式进行申请,同一项目或者项目内容有交叉的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申报年度已获得其它省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扶持。
《办法》规定,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依法在海南省纳税用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近两年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信用、服务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问题;符合海南生态环境要求且无环境违法记录。
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