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简称《办法》)作出多项修改,其中包括上述内容。
随着北京的经济社会发展,《办法》本身也需要根据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修订。修改后的《办法》内容中新增一条:北京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这意味着,今后违规生产的轻骑摩托等将退出北京市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外卖、快递企业对从事快递外卖的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应当进行约束。为此,快递外卖企业的管理行为此次被纳入北京实施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范围。
针对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本次修改后的《办法》也增加了快递外卖企业的法律责任,明确提出:“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